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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程序中的主体各方都有谁?

破产程序中的主体各方都有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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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破产程序中,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:

  1. 债务人:即申请破产的公司或个人,其财产和事务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,并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。

  2. 债权人:对债务人拥有债权的个人或实体,包括优先债权人、担保债权人、职工债权人、社保税收债权人、普通债权人及劣后债权人等。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形式参与决策,并主张自己的权益

  3. 破产管理人:由法院指定的个人或机构,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,处理破产事务,包括财产的保管、清理、估价、处理和分配等。管理人需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,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

  4. 法院:在破产程序中扮演主导角色,负责受理破产申请、指定管理人、召开债权人会议、批准重整计划、终结破产程序等

  5. 职工:债务人的员工,他们可能因债务人企业拖欠工资、医疗保险费用等成为职工债权人,并在重整程序中拥有参与权

  6. 地方政府:在破产重整中可能扮演特殊角色,特别是在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中,地方政府可能作为主要的提出者、组织者和协调人

  7. 股东:虽然在破产程序中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那样直接参与,但股东的权益也会受到破产程序的影响。

  8. 供应商和消费者:他们可能因与债务人的业务关系而受到破产程序的影响。

  9. 其他利益相关者:可能包括投资者、潜在的收购方、其他与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等。

这些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,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,管理人需要在履职中充分了解和协调这些主体的利益,以推动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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