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破产申请书: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清算(或重整、和解)申请书,其中应包括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,申请目的,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。
主体资格证明: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,如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,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 。
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单: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。
资产和负债情况: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说明,包括有形资产、无形资产、对外投资情况等;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,列明债权人名称、住所、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原因、时间及现状等;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。
金融机构账户情况: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,包括账号、资金等 。
职工安置预案:债务人职工的安置预案,包括职工基本情况、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、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。
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:债务人的股东会、股东大会、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 。
诉讼、仲裁、执行情况:涉及债务人的诉讼、仲裁、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。
重整或和解特定文件:如果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,还应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、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重整经营方案等。如果申请和解,还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,包括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等 。
其他法院要求的材料:根据法院的特定要求,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。